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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履行施工现场设计配合职责。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组织的设置方案以及地点,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商定,并尽量与建设单位项目段落指挥部设置匹配。重大项目的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宜由处级干部或院副总工担任。

  第八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设计配合工作量考虑。站前工程施工时地质、路基、站场、桥梁、隧道、轨道等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站后工程施工时站场、房建及四电等站后相关专业人员应常驻现场,其他专业人员应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到达现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由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人员及具有现场配合经验的勘察设计人员组成。

  第九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解决现场出现的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现场设计配合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30%。

  第十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在开工前报建设单位核备,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到达并常驻现场,专职负责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更换的,应提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先派后撤原则进行更换,确保设计配合工作的连续性;其他人员更换也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更换后人员工作能力及水平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建设单位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增派或调换设计配合人员。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方便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原则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安排生活、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资源。

第三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落实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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