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阅档案资料:包括实地查看、调阅规章制度、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表、账簿、凭证以及内部和外部部门、机构作出的有关检查和处理决定等;
(四)通过座谈、函证、质询和走访等方式了解情况或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人员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时,现场审计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进点会谈;
(二)公告征集审计线索和进行问卷调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确认审计事实;
(五)交换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后,应向行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
(四)责任的认定;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行领导批准后,内审部门应当作出履行职责审计结论,提交人事部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由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纠正和整改的,由实施审计行作出审计整改通知,下达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对象为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由内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四章 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中发现的审计对象失职、渎职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中发现的审计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各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内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审计对象亲自组织办理,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或他人违规违纪发生的问题,其本人应负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审计对象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所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违规违纪发生的问题,其本人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