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银发[2005]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和《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在行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独立实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应当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等实际情况,拟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计划,征求人事、监察部门意见,报行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