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事项经批准,内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实施非现场审计包括以下过程:
(一)确立审计事项;
(二)指定报送资料;
(三)分析、质询、评价;
(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实施现场审计包括以下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立项、成立审计组、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
(二)现场实施阶段:进点会谈、审计取证、编写工作底稿、确认审计事实。
(三)交换意见阶段:审计组就审计事实、审计评价和初步处理意见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意见。
(四)报告阶段: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经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派出行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情况和理由作出说明。
(五)整改落实阶段: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审计对象为下级行的,由派出行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对象为本行职能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内审部门作出“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于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派出行内审部门。
(六)档案整理阶段:审计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向内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篡改报表、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四)拒不纠正违规问题或屡查屡犯的;
(五)拒绝、阻挠检查和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