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对行属企事业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情况;
(五)其他应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对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实施履行职责审计、离任审计,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人民银行有关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计算机基础设施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本行行长和上级内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和工作责任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内审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文件、账表、凭证及计算机业务处理资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调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及各种报表、账簿、凭证等,根据需要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对被审计单位的账表及保管的发行基金、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契约合同等,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先封后查。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实地查看、跟班作业等方式了解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中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内审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非现场审计和现场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施全面或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