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内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内审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作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工作人员对执行公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行属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级领导干部实施履行职责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对内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二)对重点岗位、业务风险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情况;
(五)其他应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分支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管理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三)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情况;
(四)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管理征信业、反洗钱工作职责的情况;
(五)办理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货币发行、安全保卫及经理国库等业务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项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的情况;
(七)办理外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统计、外汇清算业务以及对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八)其他应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