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 银发[2005]73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修订后的《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正确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内审部门,依据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行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依法行使内审工作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在行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内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设置内审部门,在本行行长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内审工作,接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人员,县(市)支行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