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分支行和直属单位干部到总行临时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18日 银办发[2005]74号)
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单位:
2004年以来,总行先后从分支行、直属单位选拔了四批干部交流到总行工作或实习锻炼。此外,有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从分支行、直属单位借调了一些人员到总行临时工作。应该说,这对于培养锻炼分支行及直属单位干部,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同时缓解总行人员紧张的压力,顺利完成总行的中心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强调自身的困难,不能按照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交流干部,或不推荐干部;二是有的交流干部到期后不按规定时间回原单位工作;三是有的司局不履行人员调配程序,自行从分支行、直属单位借调人员。这些问题,给人民银行人员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严肃人事纪律,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行、直属单位要从培养锻炼干部的大局出发,按照总行的要求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到总行交流工作。
二、外派后备干部要陆续安排到国际司进行一定时间的工作实习,一方面为外派做准备,另一方面培养和锻炼这些外语基础较好人员的外事工作能力,为人民银行系统培养更多的外事人才。实习人员纳入交流干部统一管理。
三、各司局(部门)、各单位要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1]339号)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人调[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交流干部的使用、管理。
四、交流结束后,人事司向交流干部所在单位发出结束交流的通知,交流干部凭人事司开具的《交流干部报到单》,在规定时间内回派出单位报到。逾期不回的,派出单位应对其按擅自离岗进行处理。
五、派出单位应结合交流干部在总行工作期间的锻炼经历,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特长。干部在交流期间的表现要作为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六、规范人员借调的行为。人员借调是在时间紧急、任务繁重、司局人员紧缺情况下补充人员的一种方式。借调人员主要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司局根据实际需要确需从分支行、直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临时借调人员时,应首先请示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再向人事司提出申请。人事司审核同意后向有关单位发出《借调通知单》,办理借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