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三)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并负有下列义务:
(一)提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二)提供审计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权利、义务,依照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提请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
第二十二条 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