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职责,完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经济责任
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党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独立核算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社团和企业)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党组(或党委或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集体)的授权,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京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直属检验检疫系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局)。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