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