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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的通知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相关病毒及验证可选用的指示病毒(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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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毒│基因组│脂包膜│大小(nrn) │    指示病毒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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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V │ RNA │ 有 │  80-100  │      H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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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V │ DNA │ 有 │   45   │鸭乙型肝炎病毒、伪狂犬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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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V │ RNA │ 有 │  40-60  │牛腹泻病毒、Sindbis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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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V │ RNA │ 无 │   27   │HAV、脊髓灰质炎病毒、脑心肌 │
  │  │   │   │      │炎(EMC)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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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9 │ DNA │ 无 │   20   │犬细小病毒、猪细小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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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方案设计
  1.去除/灭活病毒验证研究应符合GLP的要求。

  2.研究影响去除/灭活病毒效果的参数(包括机械参数和理化参数)允许变化的幅度。

  3.研究病毒灭活动力学,包括病毒灭活速率和灭活曲线。

  4.指示病毒滴度应该尽可能高(病毒滴度应≥106/ml)。

  5.加入的病毒与待验证样品体积比不能高于1∶9。

  6.如可能,验证过程中每步取出的样品应尽快直接进行病毒滴定,不做进一步处理(如超离心、透析或保存、除去抑制剂或毒性物质等)。如果样品必须做进一步处理,或不同时间取出的样品要在同一时间进行测定,应考虑这些处理方法对病毒检测结果的影响。

  7.检测方法可包括蚀斑形成、细胞病变(如合胞体或病灶形成)、终点滴定或其他方法。这些方法应该有适宜的灵敏度和可重复性,每一个取样点应取双份样品并设有对照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8.如果制品的生产工艺中包含了两步或两步以上病毒去除/灭活方法,应该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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