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09]60号)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3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