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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2003]贸仲裁字第0398号案件重新仲裁的请示的复函

  四、我院处理意见
  关于大连水产公司提出仲裁庭未给其答辩期,致使其未能陈述意见的撤销仲裁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仲裁委员会受理美国ICI公司仲裁申请后,确定本案适用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在向大连水产公司发出的仲裁通知中未告知其有答辩的权利,大连水产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亦未向仲裁庭表示放弃其答辩的权利,仲裁庭在此情况下径行作出裁决,致使大连水产公司未能陈述意见,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不符。该仲裁裁决存在瑕疵。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中一致同意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且以快捷方式按照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故[2003]贸仲裁字第0398号裁决的程序瑕疵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弥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应对该案重新仲裁。
  关于大连水产公司提出仲裁庭未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撤销仲裁理由,依照本案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适用本简易程序。"根据本院查明事实,仲裁庭系根据当事人书面约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大连水产公司此项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连水产公司提出仲裁程序错误导致其认定的内容未经质证而错误地撤销仲裁理由,因仲裁庭对相关证据的认定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大连水产公司此项撤销裁决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由于仲裁庭在审理本案的仲裁程序不当,我院不同意二中院撤销仲裁的意见,拟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对该案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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