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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4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林业局公布或者授权国家林业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经局长签发后以令形式公布。公布令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办理。
  46.国家林业局的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国家林业局公报》、《中国绿色时报》、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全文刊登。
  在《国家林业局公报》上刊登的部门规章为标准文本。
  47.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8.政策法规司应当自部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六、国家林业局上报审查的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协调

  49.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由政策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按照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有关立法背景材料,并配合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调查研究以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等工作。
  50.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起草单位和政策法规司应当共同参加由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持召开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专题会议。

七、征求意见的办理与协调



  51.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送国家林业局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局办公室应当及时转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单》,统一组织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意见。
  52.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收到《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单》后,应当及时对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主要理由和依据,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政策法规司。超过规定时限未答复的,或者未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意见。
  53.政策法规司负责汇总、研究和协调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签报局领导同意后,应当以国家林业局文件、局办公室文件或者政策法规司文件的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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