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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
(第136号)


  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A 章 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 管理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和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和机型签注,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65.11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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