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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审批各地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分工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审批各地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分工的通知
([85]汇管条字第154号 1985年3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审批各省、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工作中,总局发现由于内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各地掌握的口径很不一致。有的公司未通过分局直接向总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有的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因此,总局认为有必要将审批各省、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工进一步明确:

  一、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各省、市信托投资公司,如需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分局根据“关于中国投资、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送总局审批并由总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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