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审批各地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分工的通知
([85]汇管条字第154号 1985年3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审批各省、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工作中,总局发现由于内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各地掌握的口径很不一致。有的公司未通过分局直接向总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有的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因此,总局认为有必要将审批各省、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工进一步明确:
一、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各省、市信托投资公司,如需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分局根据“关于中国投资、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送总局审批并由总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