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面锁定:螺旋桨制动器以某种方式耦合共45小时。这种方式在申请人规定的发动机转速、扭矩、温度、引气和功率提取的最大状态下,发动机处于APU方式工作时,能清楚地验证它的功能对全台发动机无有害的影响。
(b) 动态制动:制动器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共400个使用-放松耦合的循环。这种方式在申请人规定的发动机最大状态的加速/减速、转速、扭矩和温度时,能清楚地验证制动器的功能对全台发动机无有害的影响。制动器放松之前,螺旋桨必须制动。
(c) 螺旋桨制动器耦合时,进行100次发动机起动和停车。
(d) 本条(a)、(b)和(c)规定的试验必须在同一台发动机上进行,但这台发动机不必是第33.87规定试验中使用的同一台发动机。
(e) 必须在完成本条(a)、(b)和(c)规定的试验后,将发动机分解到为表 明符合第33.93(a)和第33.93(b)所必需的程度。
第33.97条 反推力装置
(a) 如果发动机装有反推力装置,则本章规定的持久、校准、工作和振动试验必须在安装了反推力装置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功率操纵杆必须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除非操纵方式需要功率操纵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到另一个极端位置,有计划地进行,才允许有稍长的时间,但不能超过3秒。另外,本条(b)规定的试验也必须进行。这一试验可以作为持久试验的一部分。
(b) 必须进行从飞行慢车的向前推力到最大反推力的试验175次,以及必须从额定起飞推力到最大反推力进行25次反推力试验。在每次反推力后,反推力装置必须在全反推力下工作1分钟,除非反推力装置仅预备用作为地面制动装置,则该反推力装置只需在全反推力下工作30秒。
第33.99条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 在作台架试验时,每个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开始之间,必须进行校准检查。
(b) 申请人根据符合第33.4条的要求提交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验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要进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 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附件A
持续适航文件
第A33.1条 总则
(a) 本附录规定第33.4条所需要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 每一发动机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所有发动机零部件的各种持续适航文件。如果发动机部件制造者未提供发动机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则发动机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对于发动机持续适航性必不可少的资料。
(c) 申请人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发动机零部件制造者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第A33.2条 格式
(a) 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 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第A33.3条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a) 发动机维护手册或条款
(1) 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或预防性维护所必需的对发动机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 发动机及其部件、系统和安装的详细说明;
(3) 安装说明,包括拆包、启封、验收、起吊和安装附件的正确程度及任何必要的检查;
(4) 说明发动机部件、系统和装置如何使用的基本控制和使用资料,及说明发动机及其零部件起动、运转、试验和停车方法的资料,包括采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5) 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维护资料:维护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和维护所需的设备;
(6) 发动机每一零部件的定期维护资料,它给出发动机每一零部件的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性限制条款必要的互相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发动机持续适航性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7) 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8) 说明拆卸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和更换零部件的顺序和方法及应采取的必要防护措施的资料。还必须包括正确的有关地面保管、装箱和运输的说明;
(9) 维护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清单及其使用方法的说明。
(b) 发动机翻修手册或条款
(1) 分解资料包括翻修分解顺序和方法;
(2) 清洗与检查说明包括翻修期间使用的材料和仪器、采用的方法和防护措施。还必须包括翻修检查的方法;
(3) 有关翻修的所有公差与配合的明细表;
(4) 磨损的或其他低于标准零部件详细的修理方法及其确定何时必须更换的必要资料;
(5) 翻修时装配的顺序和方法;
(6) 翻修后的试验说明;
(7) 储存处理包括任何储存限制的说明;
(8) 翻修需要的工具清单。
第A33.4条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性限制的条款,该条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条必须规定强制性的更换时间、检查时间间隔和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有关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附件B
合格审定标准大气降雨和冰雹的浓度
为了按照第33.78条(a)(2)的要求进行合格审定,图B1、表B1、表B2、表B3、表B4规定了雨和冰雹的大气浓度和尺寸分布。只要申请人能表明所使用的替代方法没有降低试验的严格程度,在通常通过喷洒液态水模拟降雨以及投掷冰块制造的冰雹模拟降冰雹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不同于本规定附录B规定的这些水滴和冰雹的形状、尺寸和尺寸分布,或者允许使用尺寸和形状单一的水滴或冰雹。
图B1 雨和冰雹的征兆图表,利用表B1和B2可获得合格审定浓度
表B1 合格审定标准的大气雨浓度
高度 米(英尺)
| 雨水含量(克水/立方米空气)
|
0 (0)
| 20.0
|
6,100(20,000)
| 20.0
|
8,020(26,300)
| 15.2
|
9,970(32,700)
| 10.8
|
11,980(39,300)
| 7.7
|
14,020(46,000)
| 5.2
|
注:在其他高度上雨的水含量的值可以由线性内插的方法确定。
表B2 合格审定标准的大气冰雹浓度
高度 米(英尺)
| 冰雹水含量(克水/立方米空气)
|
0 (0)
| 6.0
|
2,230 (7,300)
| 8.9
|
2,600 (8,500)
| 9.4
|
3,050 (10,000)
| 9.9
|
3,660 (12,000)
| 10.0
|
4,570 (15,000)
| 10.0
|
4,880 (16,000)
| 8.9
|
5,400 (17,700)
| 7.8
|
5,890 (19,300)
| 6.6
|
6,550 (21,500)
| 5.6
|
7,410 (24,300)
| 4.4
|
8,840 (29,000)
| 3.3
|
14,020 (46,000)
| 0.2
|
注:在其他高度上的冰雹水含量值可以用线性内插法确定。低于2,230米(7,300英尺)和大于8,840米(29,000英尺)的冰雹征兆可根据线性外插数据获得。
表B3 合格审定标准的大气雨滴尺寸分布
雨滴直径(毫米)
| 总雨水含量分布(%)
|
0-0.49
| 0
|
0.5-0.99
| 2.25
|
1.00-1.49
| 8.75
|
1.50-1.99
| 16.25
|
2.00-2.49
| 19.00
|
2.50-2.99
| 17.75
|
3.00-3.49
| 13.50
|
3.50-3.99
| 9.50
|
4.00-4.49
| 6.00
|
4.50-4.99
| 3.00
|
5.00-5.49
| 2.00
|
5.50-5.99
| 1.25
|
6.00-6.49
| 0.50
|
6.50-7.00
| 0.25
|
合计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