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基层搞活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_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