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质测量和核查的内容。包括:(1)矿体的空间位置、产状及形态;(2)累计探明储量、保有储量及其变化(开采量、损失量、勘查增减变化量、计算增减变化储量);(3)矿石质量;(4)矿产资源储量的利用情况。
4.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矿区位置及交通条件;(2)地质工作及开采状况;(3)动用储量计算;(4)其他有关内容;(5)附图(表),包括矿区地质图,储量计算平面图、剖面图,储量计算及其动态变化结果表。
5.省(直辖市)、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地质测量机构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测量成果进行核查。
(二)试点步骤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地质测量技术标准要求、地质测量监督工作程序等。
2.组织实施地质测量。对于有合格的地质测量机构的采矿权人,由其地质测量机构对其占用的资源储量进行地质测量;凡无合格的地质测量机构的采矿权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进行地质测量。
3.对地质测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条件的省(直辖市)、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测量成果进行核查。
5.总结试点工作。
三、试点成果
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成果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
(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对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提出建议;
(三)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办法;
(四)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及管理办法;
(五)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技术要求。
四、试点进度安排
(一)2002年7月底以前,各试点单位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报部审定。
(二)2002年8-12月,组织实施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其间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三)2003年3月底以前,完成试点总结和验收。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成立专门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集中时间,专人负责。要落实必要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经费,对于矿山企业聘请地质测量机构代为完成资源储量检测工作的,要注意合理收费。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他试点单位的经验。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注意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部报告。部储量司要了解、检查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指导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