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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87号)


河北、辽宁、江苏、湖南、重庆、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对于准确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家底,促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资源储量检测是指采矿权人必须安排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对其占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测量,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变动情况。资源储量核查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和地质测量机构的资源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对地质测量结果和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对资源储量严重不实的矿区或油气田组织专人进行核实。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此,部决定在河北、辽宁、江苏、湖南、重庆、四川、甘肃省(直辖市)进行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与原则

  通过试点,达到以下目的:一是探索建立科学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制;二是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总结经验,为全国开展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提供借鉴。

  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要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行、信息规范、检测及时、因地制宜等项原则进行。

  二、试点方法与步骤

  (一)试点方法

  1.开展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要以现有法规为依据,以企业履行国家相关义务为前提,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以市场规律为准则,以矿山地质测量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保障,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2.每个省(直辖市)至少选择2个地(市),每个地(市)选择若干开采矿山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选择对象要考虑不同类型的矿种、内外部条件和开采规模有所不同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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