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项目评估责任制,参加评估的人员对评估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资金可能和项目评估情况,商水利部农发办提出项目审定方案。项目审定要力求布局合理,既体现向农业主产区倾斜,又兼顾各地的实际需要。凡在建项目地方资金不到位及挪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的,暂不安排新项目。
项目审定方案确定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关于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审定意见和项目投资控制指标。
第五章 计划编报和批复下达
第十九条 水利部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审定意见和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向省级水利部门下达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级水利部门在接到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后,组织项目所在地水利部门、农发办事机构和灌区管理单位编报项目实施计划,并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联合上报水利部农发办。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依据审定意见和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要,项目所在地经济社会概况及灌区基本现状,灌区骨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水供需平衡及水质分析,建设标准及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费用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及经济评价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表格(包括项目费用估算总表,项目经济社会及基本现状表,项目水供需平衡及经济评价结果表,项目建设任务、投资、效益计划表等),有关图纸(包括项目位置图和平面布置图等)。项目实施计划中应体现项目技术审查、评估、审定意见等相关内容。
省级联合上报文件应专门对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筹集资金作出明确承诺,并明确资金的具体来源。
第二十一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由水利部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下达。省级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项目实施计划的转批下达。省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报告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农发办事机构和灌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如确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应依据修订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按下述规定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