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或银监会的批复(复印件),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审核无误后,按照“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编制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出具《下发XX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并将其自行编制的辖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代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九、对广东省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汇国便[2003]47号)(见附件9)的答复: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香港银联通宝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粤港跨行ATM提 款业务,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提供网络服务和广州地区各银行网点提款垫付资金的清算。对于广州分公司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当申报在“服务-通讯、邮电(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卫星、通讯、电缆、邮政、邮递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500”。
对于香港银联通宝有限公司汇入的清算备付金应当申报在“旅游-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320”,交易附言注明“香港银行卡在境内ATM机提现”。
(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经营性飞机租赁费和融资性飞机租赁费,境外公司返还一部分租金、利息作为奖励,应当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交易附言注明“奖励收入”。
(三)广东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向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提供50%电站容量使用权,即电站的两台设备由香港公司进行调度,因此,该购买电站容量使用权应视同设备租赁处理,收到的款项应申报在“其他资本-租赁收入-本金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1”;支付的电站运行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支付的代收保险费应申报在“服务-保险-其他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4”,交易附言中注明“代收的保险费”。
(四)境内某运输公司(简称甲方)与香港某运输公司(简称乙方)合作成立中外合作公司,甲方负责派出管理人员和出场地,乙方每月支付甲方派往合作公司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并负责合作公司的一切成本开支(包括场租费)及缴纳税金等,合作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成本开支和税金时应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
(五)境内保险公司收到境外保险公司汇入的分保理赔款,应申报在“无偿转让-国外支付的赔偿”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再保险赔偿收入”。
(六)境内某船级社向外轮船舶提供技术检验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应申报在“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港口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130”。
(七)境内汽车服务公司为进口汽车在保修期内进行汽车保修及免费检测,向境外厂商收取保修费和维修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咨询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
(八)粤港直通车指标费的发放和收费的申报应当参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2002年版)“114.粤港直通车经营指标费申报案例”。
十、对于广东省分局《关于境内银行发行人民币卡在港业务国际收支统计问题的请示》(粤汇国[2004]2号)(见附件10)的答复:
目前,有关银行卡的国际收支业务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2号)规定办理申报。银行卡国际收支业务的统计申报操作规程总局正在拟定。
十一、对山西省分局《关于企业异地押汇由境内外资银行境外账户划回款项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3]144号)(见附件11)的答复:
外资银行境内分行为境内企业办理押汇业务,但押汇资金是从外资银行的境外账户行划入境内时,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95]汇国函字第213号)第十一点、《
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0]28号)的规定,对于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实际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二、对于《江苏分局四季度核查报告》(2004年2月)(见附件12)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