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法〔2009〕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承担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的基础上,确定统一规范的人民法庭庭训。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的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法院干警的高度关注,数千人参与了人民法庭庭训征集和评议活动。日前,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集体智慧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将“公正、廉洁、为民”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现予以公布。
“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庭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反腐倡廉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良知,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庭身处最基层,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想方设法为群众解难,以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的实际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做受人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的“平民法官”。
“公正、廉洁、为民”充分体现了“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庭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庭优良传统的传承与发扬,是全体人民法庭干警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