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城市主城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8小时;城乡结合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小时;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小时;
──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3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
──车站、港口、机场、高等院校、繁华地区等客流量大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对外公布,并按公布的营业时间对外服务。
6.2 开取邮筒(箱)次数
邮政企业应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时开取信件。开取邮筒(箱)次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城市每天不应少于1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应少于5天,每天不应少于1次;
──农村地区每周不应少于3天,每天不应少于1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按当地的投递频次开取邮筒(箱)。
6.3 邮件全程时限
6.3.1 信件全程时限
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6天,不超过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9天,不超过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6.3.2 印刷品、包裹(包括用户领取邮件的通知单)全程时限
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5~10天,不超过1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之间10~20天,不超过2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6.3.3 邮政汇兑时限
按址汇兑的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