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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


  邮件寄递时限应达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3.2 准确性

 
 邮政企业应将邮件按照规定的投递方式投交给收件人。

  3.3 安全性

 
 安全性应主要包括:

  ──交寄邮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

  ──邮政企业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邮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3.4 方便性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条件,以方便用户办理业务。

  3.5 强制性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3.6 普遍性

 
 邮政企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乡地区的所有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4 业务范围



  邮政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开办所有上述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应停止或限制办理上述业务。

5 邮政设施

  5.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

  5.1.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北京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1.5km服务半径或3~5万服务人口;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5~2km服务半径或1.5~3万服务人口;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5km服务半径或2万服务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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