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除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一般应事先与其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沟通。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应作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诫勉谈话对象本人的解释、说明和组织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书面记录经诫勉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由总局人事部门留存,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半年后,总局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总局领导批准后,提交党组讨论决定,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群众对领导干部有以下方面反映,视性质、情节,组织认为确需函询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函询的方式向领导干部本人了解核实情况:
(一)遵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责和班子团结方面的问题;
(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五)组织认为需要函询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总局人事部门提出函询建议,报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总局领导审批;
(二)总局人事部门向被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明确需要回复的问题,提出要求;
(三)被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并将书面回复直接送总局人事部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四)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总局人事部门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被函询对象应再次回复说明。根据函询回复,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后,由总局人事部门或转请纪检监察部门深入调查了解;
(五)领导干部本人的函询回复,由总局人事部门留存,并视情况报总局领导审阅,不存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