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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遵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并积极配合组织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实事求是回答问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担任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局党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工作作风散漫,脱离群众,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不执行班子集体决定,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大;

  (六)群众威信低,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票接近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二分之一;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建议由总局人事部门提出,报分管业务工作的总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总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条 总局机关司级领导干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总局领导或委托总局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谈话,谈话情况由人事部门书面报总局领导审阅;总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一般由总局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或委托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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