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6〕157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总局干部监督工作,推进总局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经总局领导批准,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环保总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深化惩防体系构建工作,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总局党组及人事部门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提醒和警示告诫的一种方式。
函询是总局人事部门针对群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或其他途径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进行核实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