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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
  (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配合直升机起降工作;
  (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
  (三)设施与机场的往返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
  (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降落(紧急情况除外);
  (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降落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供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
  (六)无线电报务员一直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降落为止;
  (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
  直升机起飞或者降落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
  (二)检查直升机甲板安全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
  (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
  (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
  (五)守护船在设施附近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准备;
  (六)排放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
  第二十九条 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所有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设施上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
  第三十条 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以配备兼职医务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病床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抢救程序。
  第三十一条 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二)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安全等级;
  (三)地面高出挡浪墙1米;
  (四)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五)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六)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
  (七)配备应急通讯装置。
  第三十二条 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离开;
  (二)配备的通讯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
  (三)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100%的救生衣;
  (四)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五)参加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签发守护船登记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守护船登记后,其原申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终止承担守护任务的,应当向原负责守护船登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第三十五条 守护船应当服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配备可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 守护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具备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
  (三)在船舶的两舷设有营救区,并尽可能远离推进器,营救区应当有醒目标志。营救区长度不小于载货甲板长度的1/3,宽度不小于3米;
  (四)甲板上设有露天空间,便于直升机绞车提升、平台吊篮下放等营救操作;
  (五)营救区及甲板露天空间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便于指挥操作和营救。
  第三十七条 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下列设备和器具:
  (一)1副吊装担架和1副铲式担架;
  (二)2副救助用长柄钩;
  (三)至少1套抛绳器;
  (四)4只带自亮浮灯、逆向反光带和绳子的救生圈,绳子长度不少于30米;
  (五)用于简易包扎和急救的医疗用品;
  (六)营救区舷侧的落水人员攀登用网;
  (七)1艘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救助艇;
  (八)至少2只探照灯,可以提供营救作业区及周围海区照明;
  (九)至少配备两种通讯工具,保证守护船与被守护设施和陆岸基地随时通话。
  第三十八条 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至少有3名船员从事落水人员营救工作;
  (三)至少有2名船员可以操纵救助艇;
  (四)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够承担急救处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五)定期参加营救演习。
  第三十九条 守护船的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5日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 租用直升机管理

  第四十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对提供直升机的公司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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