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收支处)关于个人境外收入中提取现钞和人民币收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桂汇国[200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我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日常核查中遇到个人收到境外款项、解付时提现钞和居民个人边贸人民币收入如何规范进行涉外收入(对私)申报等问题,特向总局请示。
一、对私收入申报单栏目设置不完整,申报要素无法准确填写。现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收入款金额”栏目所对应的“其中项”仅设有“结汇金额、现汇金额”,未设置“其它金额”栏目,因此在发生个人收到境外汇款需提取外汇现钞或边贸人民币收入款项时,居民不能准确填报,客观上产生了填报要素缺漏的问题,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和非现场核查的准确判断。
二、个人境外收入解付外汇现钞以及居民个人边贸人民币收入的金额类型如何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难以把握。目前,银行将申报单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时,有两种做法:一是为体现申报金额的平衡而录入。一些银行对于个人收到境外汇入款办理提现钞的交易行为,录入其中的“现汇金额”;对于个人边贸人民币收入的交易行为,录入其中的“结汇金额”。这种做法虽可满足“收入款金额”与其中栏目“结汇金额和现汇金额”之间的平衡,但却无法真实反映个人外汇资金流向。二是按定义归属性质理解不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部分银行认为上述的交易性质归属在“现汇金额”或“结汇金额”均不合适,而且申报主体也未相应申报,因此对上述两种交易性质的金额其中项不予录入。这种做法必然会在广东非现场核查软件显示出“收入款金额”与“其中栏目金额”之间的不平衡,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的考核。
上述问题如何解决?特此请示。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5: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编码的疑问
总局国际收支司:
收到《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邮件后,有二个问题不清楚,特请指正:
一、对在批复“境内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并将货物发往美国,现收到由日本B公司支付的该笔货款(B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人)。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付款人国别应填写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支付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在本案例中,申报单上的付款人应填写B公司,国别为日本。”有不同意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