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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失效]

  8、某外资银行为一居民和一非居民开立了联名账户,由该联名账户向境内居民支付是否属申报范畴?

  9、香港A公司向上海一家保税区B公司发出定单,购买B公司从日本C公司进口的货物,货物发往深圳D公司进行加工,上海的B公司收到A公司的货款和A公司向D公司支付的货款分别应如何申报?

  10、德国大众公司委托上海大众对其生产的轿车性能进行测试,支付给上海大众的试车费应如何申报?

  11、某非居民持一外资银行总行的票据(并非旅行支票)到该外资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而后,银行将此票据寄回总行进行托收。若干天后,总行将此笔款项汇入外资银行账户。这笔贴现业务应如何申报?

  12、企业上报的申报单中含有“信息咨询”、“市场咨询、市场信息咨询”等表面意思接近的交易附言,经我们向这些企业电话询问,“信息咨询”是企业通过咨询获得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信息,更偏重于咨询服务(1920),而非信息服务(1910);“市场咨询”和“市场信息咨询”实质是通过一些咨询公司进行的市场调研,可否申报在“1940广告、宣传”项下。

  13、转让信用证项下在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分别申报的情况下,第一收益人应选择什么交易编码(如第二受益人为一般贸易出口)?

  14、我市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定期发生经常项目往来款项,类似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第100(3),应申报在“4113/4114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资金往来”,但从总局下发的确认清单来看,较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中部分交易附言填写为“办公经费”,请总局对交易附言进行规范。

  以上请示,望尽快批复。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单位名称录入问题的请示
(粤汇国[2004]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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