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省分局和省会城市分局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对公单位代码相同所属外汇局代码不同的现象,你分局可以对“所属外汇局代码”进行调整。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个人境外收入中提取现钞和人民币收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汇国[2004]2号)(见附件4)的回复:
有关《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收入款金额”栏目所对应的“结汇金额”和“现汇金额”,现汇金额包括现汇和外币现钞,因此,个人收到境外汇款提取外汇现钞应申报在“现汇金额”项下,边贸人民币收入款项应申报在“结汇金额”项下。
此外,《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中有关金额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应为:“收入款金额”大于或者等于“结汇金额”和“现汇金额”之和。
五、对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编码的疑问》(2004年9月28日)的回复:
(一) 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五(九)”中的答复,由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监测的内容是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因此,当实际付款人与原贸易合同中的付款人不一致时,申报单上的“付款人国别”应填写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支付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二) 重庆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职工股票出售款的收入应当申报在“证券投资及收益-证券发行-股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211”,交易附言注明:“代收职工股票转让款收入”。
附件:
1、《关于国际收支申报若干问题的请示》(上海汇收支[2004]2号)
2、《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单位名称录入问题的请示》(粤汇国[2004]12号)
3、《关于合并广州地区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请示》(粤汇国[2004]13号)
4、《关于个人境外收入中提取现钞和人民币收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汇国[2004]2号)
5、《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编码的疑问》(2004年9月28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关于国际收支申报若干问题的请示
(上海汇收支[200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我分局在国际收支核查工作中发现如下疑难问题,现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