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之后,境内外资银行将此票据寄回境外银行进行托收,则非居民在境内银行贴现票据时应当比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六(二)”中有关福费廷业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非居民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应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该银行审核;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票据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十二) 对于企业通过咨询获得管理、法律等方面信息而支出的款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企业委托咨询公司进行市场调研活动而支付的款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广告、宣传”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40”,交易附言注明:市场调研费。
(十三) 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由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分别申报的情况下,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均应当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十四) 交易附言是指申报主体对该笔交易的交易性质所做的详细描述,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人员在判别交易编码填写正确与否时使用,如对交易附言进行统一规范,则会使其失去核对功能,此外,交易附言还可以用来监测国际收支交易中的异常情况。
从本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法人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不存在“办公经费”性质的收入;只有非法人型的境外机构的驻华机构才会存在“办公经费”收入。对此类跨境资金流动应当予以关注。
二、对广东省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单位名称录入问题的请示》(粤汇国[2004]12号)(见附件2)的答复:
对于一个机构多个名称,但共用一个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银行应选择与申报主体开户名称或预留印鉴相同的名称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三、对广东省分局《关于合并广州地区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请示》(粤汇国[2004]13号)(见附件3)的回复:
《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所属外汇局代码”一栏应当填写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的编码,而非银行自身所属外汇局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