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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失效]


  由此可见,模具是一种普通的产品,对模具费和模具加工费性质的判断要取决于具体的贸易方式。

  (四) 有关集装箱租金问题的回复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九”中的答复。

  (五) 有关中国居民出国时购买旅行支票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汇国复[2002]3号)的规定。中国居民归国后将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无论是否结成人民币,经办银行均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如果出售旅行支票的银行与购买旅行支票的银行不是同一家银行,中国居民向银行退回未用完的旅行支票时,经办银行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六) 国内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卡,其在境内消费和/或提现后归还境外发卡行款项时应当申报在“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项下,本金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4313”;利息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413”;其在境外消费和/或提现后归还境外发卡行款项时应当申报在“服务-旅游-因公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310”。

  (七) 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总计表中存在的问题,将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时予以解决。

  (八) 某外资银行为一居民个人和一非居民个人开立了联名账户,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由境外汇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离岸账户,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2号)“三(二)”中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如果该联名账户内资金主要为境内汇入或存入,则该联名账户视同为境内账户,该联名账户向境内居民支付时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 香港A公司向上海一家保税区B公司发出定单,购买B公司从日本C公司进口的货物,货物发往深圳D公司进行加工,货物经D公司加工后出口到境外,上海的B公司收到香港A公司的货款应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深圳D公司收到香港A公司支付的款项应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十) 德国大众公司委托上海大众对其生产的轿车性能进行测试,支付给上海大众的试车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交易附言注明“车辆测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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