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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内地银行接受的香港或澳门人民币汇款分别限于: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或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以下简称香港或澳门汇款人)经由清算行汇入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从香港或澳门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如收款人与汇款人不是同一客户或联名账户开户人之一,或者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或澳门汇入的人民币金额分别超过5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或澳门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七、内地银行可以为香港或澳门汇款人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储蓄账户不能用于转账支付。

  八、香港和澳门居民可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内地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按有关规定获得利息,结算账户可办理现金存取和转账支付。

  九、内地银行不得将从香港或澳门汇入的人民币汇款直接存入汇款人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存入非汇款人的人民币账户。

  十、香港或澳门汇入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十一、内地银行可以向香港或澳门汇款人解付人民币现钞;汇款人委托他人代理解付现钞的,应提供汇款人香港或澳门有效身份证件、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十二、内地银行办理储蓄账户开户手续或解付现钞时,应当核实汇款人本人的香港或澳门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号码,香港或澳门有效身份证件注明的繁体字应与汇款凭证注明的简体字相对应。

  十三、内地银行为香港或澳门汇款人解付人民币现钞,应当按照储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一次性提取现钞超过50000元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十四、从香港或澳门汇入的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通过清算行汇回香港或澳门,但须经内地开户银行根据存款账务记录审核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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