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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4]254号 2004年10月28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3]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4]第8号)(以下统称《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可在香港或澳门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持卡人可分别在香港或澳门自动取款机(ATM)上提取港币或澳门币现钞,提钞限额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但不得在香港或澳门银行柜台转账、提现或通过客户受理终端(POS)提现。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香港或澳门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签订人民币清算协议并参加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香港持牌银行或澳门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可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在内地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在自动取款机(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信用透支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不得在内地银行柜台转账、提现。香港或澳门参加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内地消费支付和提取现钞应符合内地相关规定。

  三、内地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香港或澳门消费或提取港币或澳门币现钞后,发卡银行应以人民币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清算,由中国银联向外汇指定银行统一购汇后,与香港、澳门收单银行分别以港币、澳门币清算。

  四、香港或澳门参加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内地消费或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发卡银行应通过清算行和中国银联与内地收单银行以人民币清算。

  五、中国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应根据《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限定特约商户及交易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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