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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辖内试行《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辖内试行《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
(汇复[2004]450号 2004年12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在广东省辖内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问题的请示》(粤汇报[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按照《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详见附件)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

  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试点是一项新事物,你分局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

  三、请你分局及时总结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总局。

  四、你分局应根据总局批复的《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并报总局备案。

  此复。

  附件:
《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广东省辖内的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地区。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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