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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2005)[失效]

  (该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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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

  对于已在《(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中统计已开办结售汇业务(例如对公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如该金融机构新开办其他结售汇业务品种(例如居民个人售汇业务),不需再统计。

  (二)报表项目

  1.“机构名称”

  填写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不得填写金融机构简称,例如不得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简称为“工行北京市分行”。

  2.“所在地区”

  填写金融机构所在地级市(地区)名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以及特定行政区划除外。

  3.“营业地址”

  填写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

  4.“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填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如该金融机构尚未换领《金融许可证》,在栏目中标注“(未换证)”字样。

  5.“许可日期”

  填写该金融机构取得外汇局同意办理或者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批复时间,其中,对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写该金融机构在外汇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的备案回复时间。“许可日期”的格式为x-x-x,如2005-3-7。

  6.“许可文号”

  填写该金融机构取得外汇局同意办理或者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批复文号。其中,对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写该金融机构在外汇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的备案回复文号或编号。

  (三)报表格式

  1.以“(地区)全辖x年 x月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命名制作一个Excel文件。

  2.在“(地区)全辖x年 x月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Excel文件中,按“1中国工商银行”、“2中国农业银行”、“3中国银行”、“4中国建设银行”、“5交通银行”、“6中信实业银行”、“7中国光大银行”、“8华夏银行”、“9中国民生银行”、“10招商银行”、“11广东发展银行”、“12兴业银行”、“13深圳发展银行”、“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5恒丰银行”、 “16浙商银行”、“17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18外资银行”、“19政策性银行”、“20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命名制作20张工作表(sh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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