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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2005)[失效]


  附件3:
  关于填报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的说明

  一、《(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的填制

  (一)报表内容

  1.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填报统计月度内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息。

  2.停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填报统计月度内停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息。应在该金融机构的机构名称后标注“(停办)”字样。

  例如:

机构名称

所在地区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许可日期

许可文号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停办)

xx

xx

xxxx

xx

xx


  3.信息变更的金融机构

  填报已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信息变更,例如营业地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或者原信息填制有错误需更正。应将变更前后该金融机构的信息相邻填制,并分别在机构名称后标注“(变更前)”和“(变更后)”字样。

  例如:

机构名称

所在地区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许可日期

许可文号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变更前)

xx

xx

xxxx

xx

xx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变更后)

xx

xx

xxxx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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