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关于填报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的说明
一、《(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的填制
(一)报表内容
1.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填报统计月度内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息。
2.停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填报统计月度内停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息。应在该金融机构的机构名称后标注“(停办)”字样。
例如:
机构名称
| 所在地区
| 营业地址
|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 许可日期
| 许可文号
|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停办)
| xx
| xx
| xxxx
| xx
|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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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变更的金融机构
填报已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信息变更,例如营业地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或者原信息填制有错误需更正。应将变更前后该金融机构的信息相邻填制,并分别在机构名称后标注“(变更前)”和“(变更后)”字样。
例如:
机构名称
| 所在地区
| 营业地址
|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 许可日期
| 许可文号
|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变更前)
| xx
| xx
| xxxx
| xx
| xx
|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变更后)
| xx
| xx
|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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