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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2005)[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
(汇发[2005]21号 2005年3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总局已于2005年1月份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通过“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信息查询系统”定期公布全国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息。为保证这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就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的格式及填制要求,按月汇总全辖地区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以Excel文件填制《(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名单》)和《(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见附件2)。

  二、各分局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上述报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电子信息传送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邮件系统”)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电子邮件:manage@bop.safe)。如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报表报送时间按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如上月全辖内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没有变动情况(开办或者停办等),本月可不报送报表,待发生变动情况的下一月报送。

  三、根据“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信息查询系统”的系统管理需要,各分局所报送的《金融机构名单》只限于每月全辖内发生变动(开办或者停办等)的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总局现已上网公布的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息是采集于各分局截至2004年10月末报送的报表,因此,各分局应将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全辖内发生变动的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息,按照《金融机构名单》的格式要求汇总后,于2005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报送总局。为便于各分局对照汇总,总局已将各分局截至2004年10月末的《金融机构名单》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发至各分局国际收支处,各分局应在此基础上报送发生变动的《金融机构名单》。对于由其他处室负责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工作的分局,请分局国际收支处及时将电子文档转发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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