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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8.2 各方将自行负担因本协议而发生的各自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本协议非经三方书面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当赔偿其他各方因遭受的一切损失。

  10.2 如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市场方汇付转让价款则每延期一日,受让方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定的期限向受让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或交付资金,则每延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结算资金的万分之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10.3 但无论如何,所述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结算资金的5%。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现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爆炸、严重的火灾、流行性疾病、恶性传染病、SARS、暴乱和任何其它导致严重不利后果或冲突局势的事件,例如战争等。

  12.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无法履行其义务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各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给本次交易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双方在其经营方面遭受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12.3 引用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这一事件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造成的可预期的影响。

  12.4 如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90日,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如有争议,应由各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但如各方未能在60日内解决该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3.2 任何对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的仲裁,应按当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天津以中文进行。该仲裁应由3(三)位仲裁员进行。仲裁员应在仲裁裁决中裁定费用分担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翻译费、差旅费以及与本仲裁有关所有其它费用。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应为书面形式且是终局的、不可上诉的。该裁决可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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