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4)《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如需要);
(5)《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如有);及
(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资产交付给受让方,其中不动产的交付还需办妥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车辆及船舶的交付亦比照不动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3 转让方应积极促进上述条件的成就,并应在每项条件成就后将相应的法律文件之正本递交给市场方。
5.4 市场方在上述条件成就后,按照市场方的交易规则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5.5 市场方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完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让价款结汇手续,并凭受让方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将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转让方人民币账户,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给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便查询。
5.6 市场方转让价款结汇手续完成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结汇业务核准件的复印件、银行结汇水单复印件交给转让方,同时通知转让方尽快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转股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5.7 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5.8 因支付转让价款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转让方承担。
第六条 托管账户内转让价款的返还
6.1 如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天内无法按合同规定完成本次交易(无论何种原因),则市场方应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应在外汇管理局批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按照原币种返还给受让方。
6.2 因返还资金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受让方承担。
第七条 汇率风险
三方特别约定:在受让方依照《合同》及本协议支付转让价款后,相关汇率风险将全部由转让方承担。但在交易未能成功的情况下,汇率风险将由受让方承担。
第八条 税费
8.1 双方在此明确,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税费(如有)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