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3.1 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____年__月__日前将美元(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转让价款一次或分次汇入本协议2.2条所列账户。

  3.2 受让方在汇付3.1条所列转让价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给市场方,以便市场方查收。

  3.3 市场方在收到本协议3.1条所列转让价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出传真,申明已收妥该转让价款,此外,该传真还应抄送给转让方。

  第四条 托管账户内转让价款的管理

  4.1 自受让方根据上述第3.1条约定将转让价款存入托管账户时起,至市场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时止(“托管期间”),托管账户应由市场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管理,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4.2 市场方只有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成就时才有权而且必须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托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4.3 托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在托管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均归市场方所有。

  4.4 市场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托管服务的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与市场方在另行达成的协议中约定。

  第五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市场方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5.1 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托管,市场方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1)《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3)《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4)《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商务部门批准;

  (5)《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如有);及

  (6)转让方已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并已办妥工商登记手续。

  5.2 因出售资产而发生的托管,市场方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时方可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1)《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资产出售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