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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1.“非原产成份比例”栏是指产品含非原产成份(包括进口成份和来源地不明的成份)的情况,如果 该产品不含非原产成份,则填0%,若含非原产成份,则此栏填非原产成份占产品FOB值的百分比。
  2.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附表8:
  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及登记号

 

出口国别/地区

 

生产单位名称

及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发票号

 

发票日期

 

产 品 情 况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HS编码

非原产成份比例

原产地标准

         

商品批号或唛头

调查综合结论

  

                         

   

                              

调查人:                          签证机构(盖章)


  注:1. “原产地标准”栏须根据具体拟签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要求准确填写。
  2.“非原产成份比例”栏填写非原产成份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

  附表9:
  产品成本明细单

  申请人公章:              填写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及登记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企业名称

及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中英文)

 

规格/型号

 

HS编码(10位)

 

产品计算单位

 

货币单位

 

原辅料、

零部件名称

HS编码(10位)

(仅非原产原料

填写此栏)

原产地

原料

计算

单位

原料

单价

单位

产品

用料

原料价值(单价×单位用料)

原产

非原产

        
        
        
        
        
        
        
        
        
        
 

合 计

  

产品出厂价

 

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

 

产品FOB值

 

非原产原料价值占FOB值的百分比

 

加工工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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