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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1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修订内容

  ii)上述生象牙仅允许销往经秘书处同常委会协商后核准的国家,这些国家必须具有完善的国家立法和国内贸易控制措施来确保进口的象牙不会再出口,并能依照关于象牙国内加工和贸易的Conf.10.10号(Rev.CoP12)决议的全部要求得到管理;
  iii)不得在2004年5月之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秘书处对预期进口国进行核准及非法猎杀大象监测项目(MIKE)向秘书处提交基本信息(例如大象种群数量、非法猎杀事件)之后开展上述生象牙的贸易;
  iv)最大贸易限额分别为20 000千克(博茨瓦纳)、10 000千克(纳米比亚)和30000千克(南非),且必须在秘书处的严格监督下一次性运出;
  v)上述生象牙的贸易收益只能用于大象保护工作和相应大象分布区内或周边社区的保护与发展项目;
  vi)贸易只有在常委会认可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之后进行。
  常委会在秘书处的提议下,在出现进口国或出口国发生违约、或相关贸易已被证明对其它大象种群带来危害的情况下,可以部分或完全地中止相关贸易。
  所有其它标本均被视为附录Ⅰ物种标本,须遵照相应的贸易管理。”
  f)对于第十三届缔约国大会之前被列入附录Ⅱ的巨凤蝶属所有种(Ornithoptera spp.)、乌凤蝶属所有种(Trogonoptera spp.)和翼凤蝶属所有种(Troides spp.),删除其原有注释中的“sensu D’Abrera”字样。
  g)对于第十三届缔约国之前被列入附录Ⅱ中的大戟属所有种(Euphorbia spp.),将原先关于其哪些标本不受CITES管制的注释内容修订为:包括嫁接在麒麟角(Euphorbia neriIfolia)人工培植的根茎上的冠状、扇形或颜色变异的龟纹箭(Euphorbia lactea),以及不少于100株且易于识别为人工培植标本的虎刺梅(Euphorbia“Milii”)的栽培植株。
  h)对第十三届缔约国大会之前将兰科所有种列入附录Ⅱ博作以下新的注释: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兰属(Cymbidium)、石斛属(Dendrobium)、蝴蝶兰属(Phalaenopsis)和万带兰属(Vanda)杂交种的人工培植标本不受CITES管制:
  1)在贸易时用不同的容器(如纸板箱、盒子或板条箱)装运相应的标本,且每个容器装有不少于20株的同一杂交种植株;
  2)从其表现出高度一致的形态和健康性状易于将每个容器所装运的植株识别为人工培植标本;和
  3)装运件必须附有能清楚地显示每一杂交种植株数量的文件,例如货运单;
  下列杂交种的人工培植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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