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2004年第1号)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十三届缔约国大会已对CITES附录Ⅰ、Ⅱ作出修订,现将修订的内容予以公布(见附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修订内容》),自2005年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修订内容》
2004年12月17日
附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第十三届缔约国大会对CITES附录Ⅰ、Ⅱ作出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CITES附录Ⅰ、Ⅱ“说明”部分中增加*、#9、#10,并分别作如下解释:
a)一个物种名称上标注的星号“*”表示此物种的一个或多个地理隔离种群被列入附录Ⅰ 而非附录Ⅱ中。
b)根据CITES第一条(b)款(iii)项的规定,列入附录Ⅱ或附录Ⅲ的某一植物种或某一较高级植物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并随之出现的数码,系指根据CITES的规定对植物的部分或衍生物作如下特别注释:
#9 系指相应植物的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附有“Produced from Hoodia spp.material obtained through controlled harvesting and productiOn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CITES Management Authorities of Botswana/ Namibia/South Africa under agreement no.BW/NA/ZA XXXXXX”字样
标签的除外;
#10系指相应植物的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种子和花粉;以及
b)医药制成品。
2.CITES第十三届缔约国大会决定对下列物种标本在附录Ⅰ、Ⅱ中的列入(包括列入附录Ⅰ或Ⅱ、从附录Ⅰ或Ⅱ中删除、从附录Ⅰ转移到附录Ⅱ、从附录Ⅱ转移到附录Ⅰ)作出调整,并对其中部分物种标本的列入附加相应的注释,或对此届缔约国大会之前被列入附录Ⅰ、Ⅱ的部分物种作出新的注释。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