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计划、年终总结、专项检查报告及检查数据的报送情况(5分)。迟报一次扣2分,数据错报一次扣1分,数据漏报一次扣2分;
(五)检查工作调研情况(5分)。每年上报检查工作调研材料应不少于3篇,每少报1篇扣1分;未完成总局规定的检查工作调研任务扣2分;
(六)检查案件资料管理情况(5分)。未按规定立卷的,每卷扣0.5分;丢失案件查处资料扣5分。
第十六条 外汇检查日常工作,此项满分为30分。
(一)完成总局布置的全年检查工作任务情况(20分)。未完成检查工作任务的,一项扣4分;未按时完成检查工作任务的,一项扣2分;
(二)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5分)。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一次扣5分;未对下级局外汇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扣2分;
(三)办理举报和移送案件情况(5分)。对总局交办的举办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和上报的,一次扣2分;对其它举报案件和移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调查、处理的,一 次扣1分。
第十七条 外汇检查执法情况,此项满分为20分。
违反规定程序办案或所办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罚不当,每项次扣5分。
第十八条 配合查处涉汇案件情况,此项满分为5分。
其他分局或执法机关要求配合查处涉及本辖区的外汇案件,无正当理由未给予配合的,一次扣1分。
第十九条 结案、罚没款收缴及办案补助经费管理情况,此项满分为20分。
(一)结案率★(10分)。当年结案率低于90%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二) 罚没未收缴率★(5分)。当年罚没款收缴率低于90%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
(三)罚没款管理(2分)。未按照规定委托银行实行罚没款代收代缴扣2分;
(四)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3分)。未按规定对办案补助经费实行专门管理扣1分;未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条 奖励加分,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