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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与所在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三)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四)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总署在正式受理社会团体提出的申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的答复。批准成立的,由该社会团体向民政部提交总署的批复意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及民政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未获批准的,由总署人事教育司通知社会团体并向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分支机构须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社会团体承担。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一经设立,必须严格按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冠以所在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规格、刻制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印章样式须向民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单独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因特殊需要设立的,应由所在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所设帐号须向民政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审计。如出现经济问题,由所在社会团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初次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到达70周岁应退出主要负责人岗位(无需到届满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进行换届,应向所在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开展换届工作。分支机构届期由各社会团体自行掌握,最长应不超过4年。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时,其候选人由所在社会团体秘书长提名,商总署相关业务司局,经总署有关审核程序后,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须报送总署备案;主任委员的变更还须向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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