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66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了《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4月11日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下同)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购房人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缴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资金。
第四条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担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营业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